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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土地入股,激发农村产业振兴。

    信息发布者:王羊喜
    2019-02-14 16:09:19   转载

              近日,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性托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完善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模式,增强金融资源承载力。而其中提到的“土地入股”已在今年年初以更为规范姿态正式进入了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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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底,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之前仅在部分地区和主体中试点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全面推开,并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政策保障等,以维护各方权益。

    确实如《意见》中所提到的,相对于目前较多的单纯以租金作衔接的农地流转方式,土地入股理论上可以更好地实现流转双方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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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对于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而言,土地入股在提供更多流转方式选择的基础上,让农民可以共享产业链利益,进一步提高其财产性收入。记者在近几年的采访中发现,绝大部分农地经营权流转租金都是固定的,一般是在当地常见的大田作物亩产值的基础上进行调节,具体数值大约每亩一年1000元,也有部分地区因其农业产业收益普遍较高或扶持贫困户等原因,将租金提升到1200元左右。这使得农户财产性收入得不到突破,无法共享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和产业转型带来的附加值,导致流转双方的流转关系也很难在长期保持稳定。而固定支出其实也不利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记者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并不是所有的农业细分产业都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收益,那么由规模化带来的土地租金、人工成本等按期支付的费用就可能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某一阶段的资金压力,使得其后续的扩大生产、产业融合等无法继续。因此,土地入股带来的流转双方在收入、支出上的动态化是利于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产业持续规模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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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动态收入会启发农户主动将土地流转给预期收益高的生产经营主体,从而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土地租金收入固定时,农户并不会在选择流转对象方面下太多工夫,长期外出打工等原因也让他们无法及时了解土地使用状况,进而造成了部分流转农地未用于生产经营甚至是处于长期荒废的状态。而土地入股实行后,农民为了提高收益,自然会选择将土地经营权共享给与自己的经营理念吻合且可以带来较高收益的主体,这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结合现代生产要素、培育特色产业、三产融合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经营利润。长此以往,农村产业的发展动能和活力也将被激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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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入股并非全新事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5年和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自2015年起,原农业部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浙江省桐庐县、山东省青州市、四川省崇州市等7个县市开展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在这3年多的试点期内,各试点地在模式、流程、风险防范、产业扶贫等方面都进行了探索,产生了包括桐庐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直营模式、青州的财务公开机制、武进的价格评估个入股分配机制等创新做法,但也发现了诸如生产经营“非农化”以及土地作价方面的风险和实际难题。

    从试点情况可以看出,《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原则和政策保障正是在很大程度上依据之前的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的问题和农地流转中的普遍性难题而制定的。《意见》明确了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并且再一次强调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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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更契合实际的是,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方面, 除了推广、鼓励实行试点成果,例如“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以稳定入股受益、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以及加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之外,《意见》还着重强调了探索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等组织运行机制问题,提出作价应考虑包括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并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协商确定;同时,根据入股实现形式合理选择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总体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在农业产业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下,土地流转成为必然。无论土地流转的方式如何创新、参与方如何变化,其核心又都离不开各参与方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明晰资源权属、资产估值等基础操作仍需在实践中探索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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